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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与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相衔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2年1月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提出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与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相衔接”“到期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可申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等多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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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对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的申报、评审、命名、复审等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关规定。

 其中第二十九条指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评审与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相衔接。已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市(县),在3年有效期内继续保留。到期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可申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通过评审的即可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

 另第三十一条指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与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8〕128号)同时废止。

 以往对于3年有效期满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的复审结果进行审核,达到合格标准的,将继续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详见文件《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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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文件发布后,到期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将不再复审重新命名为先进单位。但可以申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通过评审的即可命名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

 可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12月命名的171个地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2019-2021年创建周期),将会是最后一批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命名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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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河北省清河县等171个地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申报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的评审指标与申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审指标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参考文件《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设标准》,可点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跳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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