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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1〕8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106-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08)同时废止。

  在中医医院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中医医院建设标准.pdf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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